裁判要旨:劳动者未提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所需的重要证件材料,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将不被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7年11月9日入职车道宽(北京)某技术公司从事行政巡查工作,张某工作地点在天津市河西区,2018年4月16日车道宽(天津)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岳推荐张某到公司处工作。张某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公司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各执一词。公司辩称系因张某不能提供驾驶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又考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才没有辞退张某。
2018年12月4日张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270元。同日,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张某出具津西劳人仲不字(2018)第37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张某不服,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张某自称,其因酒驾驾驶证于2015年5月被吊销,对于张某驾驶证被吊销的事实,张某、公司各执一词。张某称对于驾驶证被吊销一事已经告知过石某和法定代表人窦某。公司辩称,公司对于张某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并不知情,在张某入职时公司还要求张某提供驾驶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后签劳动合同,张某称驾驶证丢失需补办,也不能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是在张某起诉后,通过交通队查询到张某驾驶证被吊销,对于吊销原因不知情。
另查,张某入职时公司在员工基本信息中对张某的基本情况做了登记。在公司提供的行政管理公告和岗位说明书中对于任职资格要求为:5年以上驾龄,手动、自动挡均驾驶熟练。持有5年以上驾龄的驾驶证,男性,形象气质良好,无犯罪记录。2018年10月10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张某在职期间公司未拖欠过张某工资。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由谁承担,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司已提供岗位说明书和行政管理公告,证明其单位员工的工作内容为外部车辆巡查,有驾驶证为招用的首要条件之一,而无犯罪记录证明更是不可或缺的入职前提,因此,公司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张某因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系朋友关系,在张某入职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即要求张某提供驾驶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虽然无书面证据,但从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习惯分析,其不可能招用无驾驶证的人员上岗工作,而在诉讼中张某陈述因酒驾驾驶证在2015年就被吊销,张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入职时已向公司告知其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该情况应当认定公司并不知情,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公司不应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