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适当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吗?

刘桂章
2019-03-19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孟某自2002年9月16日入职天津泰达某实业有限公司,岗位为星期五餐厅厨师。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履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因餐厅经营调整,公司与孟某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未果。


自2018年3月21日始孟某未有出勤记录,亦未到公司处工作。


2018年3月15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21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5月3日公司五次向孟某下发上班通知,但孟某仍未到岗上班,亦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


因此,公司以孟某旷工为由与孟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8年6月6日,孟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8年8月1日,该委裁决驳回了孟某的该请求。


孟某不服,起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孟某主张其自2018年3月21日始未到岗上班的原因系与公司就调岗事宜协商未果,并非无故不到岗;对此公司不予认可,并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因餐厅经营调整,通知孟某到阿峰餐厅操作岗上班,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与原岗位在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及工作岗位上均无变化。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本案中,孟某主张其自2018年3月21日始未到岗上班的原因系与公司就调岗事宜协商未果,并非无故不到岗,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公司主张因餐厅经营调整,将孟某调整到阿峰餐厅上班,提交证据证明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与原岗位在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及工作岗位上均无变化,但孟某仍未按时到岗,亦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15天以上,公司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将孟某辞退并无不当,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孟某与公司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孟某担任操作类岗位工作,同时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孟某工作。公司因餐厅经营需要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阿峰餐厅操作岗,属同一类别的岗位,虽然原岗位与阿峰餐厅存在中西餐之分,但两餐厅岗位间并不存在难以逾越的专业跨度,上述调整应属双方约定范围之内,故公司的调岗行为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其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另外,公司事先就调岗事实、调岗的原因、调整后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等问题进行了告知,在程序上尽到了用人单位的义务。故公司的调岗行为具有合法性,而公司向孟某发出岗位变动的通知后,孟某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公司视其行为为旷工并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向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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