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对于在工作场所内发生言语冲突、肢体冲撞的职工有权进行相应处理,用人单位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在公司网络通报并无明显不当的,系经营自主权,劳动者无权要求撤销通报,且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师某系某快递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其于2006年10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9月8日18时许,案外人何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公司院内,因工作问题与师某发生争执。
2017年11月,公司对师某处以罚款1000元。
2018年3月27日,师某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18年6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公司撤销对其造成伤害的公司挂网通报、偿还罚款1000元、在公司官网和邮政行业报刊期刊上公开书面道歉等请求。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撤销通报挂网,根据双方陈述以及视频内容可以认定案外人何某与师某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争执,后报警,警察出警处理。用人单位享受经营自主权,对于在工作场所内发生言语冲突、肢体冲撞的职工有权进行相应处理。公司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在公司网络通报并无明显不当。师某要求撤销通报挂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罚款1000元,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中1000元系罚款上限,在职工月收入中占有较高比例,现没有证据证实师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司未能证实罚款的合理性,故应向师某返还罚款1000元。公司主张不予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师某上诉请求判令公司向师某造成伤害违反劳动法调岗停职的公司挂网(关于何某与师某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通报)通报撤销,该通报系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员工管理的内部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师某的该项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师某罚款1000元,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