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工伤、工龄、特岗的认定和办理退休手续等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案情简介:
韩某自述于1986年2月入职天津南开区某管理所处,任路工。1996年6月至今从事汽车驾驶员工作。管理所自述韩某于1998年10月30日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工种(专业)为道路养护工。2011年7月1日韩某、管理所签订《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韩某在技术工3级(道路养护工)岗位工作;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2015年7月1日,双方续签聘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8日。2017年10月25日管理所为韩某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此韩某不予认可,故成讼。
另查,2018年5月11日,韩某以管理所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年7月27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韩某的仲裁请求。韩某不认可该仲裁裁决书,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起诉。管理所未就该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后韩某不服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上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工龄、特岗的认定和办理退休手续等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本案中,韩某主张管理所强行为其办理了特岗退休,韩某不予认可,故要求管理所继续履行聘任制合同至法定60岁退休,并补发自停发工资之日即2017年11月8日始至恢复工作之日期间所有个人应得工资、奖金,但韩某该项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韩某主张管理所强行为其办理了特岗退休,韩某不予认可,故要求管理所继续履行聘任制合同至法定60岁退休,并补发自停发工资之日即2017年11月8日始至恢复工作之日期间所有个人应得工资、奖金,但韩某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对特岗退休的否定,而工伤、工龄、特岗的认定和办理退休手续等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鉴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