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仅提供对劳动者年终考核的考核分数表,确未能提供考核分数所依据的事实,能据此不支付年终奖吗?

罗义昌 李曼
2019-02-16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考核表”仅记载劳动者各项及年终考核总分为0分,未能就劳动者年终考核为0分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其提交的证据“项目环境卫生差的照片”亦不足以证明劳动者未完成其本职工作的事实,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2日,李某入职北京金融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并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为固定期限两年,自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在操作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转正工资为每月4000元。李某在职期间,担任保洁主管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入职时公司对李某进行了《员工手册》培训。2017年9月20日、30日及11月28日,公司给李某开具《过失单》各一张,并以此扣发李某工资1660元。李某2017年度考核结果为0分,应发年终奖金6000元,实发为0元。


2018年7月19日,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李某的仲裁申请,要求判令公司支付李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的违规扣款7660元等请求。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津和劳人仲裁字〔2018〕第15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一次性返还李某工资1660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申诉请求。李某不服,起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未起诉。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的违规扣款7660元,其中的1660元仲裁已裁决公司返还给李某,公司未起诉,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应予以照准;其中的6000元为应发放给李某2017年度年终奖金,公司以李某年终考核不合格予以扣发,应对考核不合格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公司提交证据“李某2017年度员工考核表”仅记载李某各项及年终考核总分为0分,未能就李某年终考核为0分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其提交的证据“项目环境卫生差的照片”亦不足以证明李某未完成其本职工作的事实,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向李某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金6000元。故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扣款76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某主张的违规扣款7660元,其中的1660元已经仲裁裁决公司返还给李某,上诉人未起诉,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且公司未举证证实其中的260元是在2018年1月的扣款,故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李某工资1660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公司以李某年终考核不合格扣发2017年度年终奖金,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未完成本职工作,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向李某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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