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干一天给一天钱的工作方式显示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该工作主要取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任意性,不存在不履行或非法履行等所产生的民事或行政责任。劳动者提供的工作为虽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但不具有连续性。因此,双方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8日13时,韩某在进行绿化施工作业时,被案外人李某驾驶的津J×××××号小型轿车撞伤,该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无责任。该事故造成韩某右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右大腿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右腓骨中段骨折、左髋部皮肤软组织开放伤、左耻骨上、下支骨折、左骶髂关节损伤、失血性休克、腹部闭合性损伤。
韩某就该起交通事故于2018年1月4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2018年6月2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韩某2018年7月26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同日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韩某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另查明:1、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以公司主体资格,参加前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审理中其辩称,“事故发生时津M×××××号车有审批手续,并且除了摆放隔离墩,在最后200米处放有导向牌。津M×××××号车辆系公司杜某所有,事故发生时由公司何某驾驶,其系公司雇佣员工,包括韩某也是公司杜文军雇佣的。”
2、韩某庭审中称:经付某介绍到公司处工作,每天150元,两天一付,以现金结算,就是干一天给一天的钱,不干就不给了,没有约定服务期限。
3、韩某确认公司支付750元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韩某主张确认韩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予认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韩某自述:“经人介绍到公司处工作,按每天150元,两天一付的用工方式且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干一天给一天钱,不干就不给了。”而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称双方为“雇佣”关系。从双方庭审陈述分析:虽韩某提供的工作为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但韩某提供的劳动不具有连续性;韩某干一天给一天钱也显示出双方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该工作主要取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任意性,不存在不履行或非法履行等所产生的民事或行政责任;双方协商确定了每天150元,体现出双方劳务价格按市场原则支付的基本特征。故韩某要求确认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