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吗

罗义昌
2019-01-14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今天,有朋友问我说:“听说从2019年开始,公司必须给员工发放工资条了, 是吗?”


我说,你一定是看了有关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文章了。


不错,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确实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时,除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所得个人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外,在完成代扣代缴时,还应向员工提供类似工资清单的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那是不是就是说,法律只是从2019年才开始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呢?


不是的。


其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三款早就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同时,《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因此,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在很以前就一直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了。


那么,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资条必须是纸质的吗?


笔者认为, 工资条的形式不局限于纸质形式,电子形式的工资条也可以。


那如果用人单位要是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的话,劳动者该怎么办呢?


就目前来看,对于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条的行为,主要是靠劳动者举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问责,责令其改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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