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存在为他人代为打卡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吗?

罗义昌
2018-12-27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存在为他人代为打卡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贾某于2015年1月19日入职天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岗位为收银主管,贾某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自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


2017年12月27日,公司通知贾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贾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和企业《员工手册》、《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2月1日,贾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166元等请求。该委裁决驳回了贾某的该项仲裁请求。贾某不服,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公司提交了《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2.4条规定,公司执行考勤打卡制度严禁伪造出勤记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辞退所有当事人。贾某签字认可知悉该办法。


公司提供了打卡记录及录像证明贾某代替要某打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贾某所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公司的《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司执行考勤打卡制度,严禁伪造出勤记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辞退所有当事人。该办法经公司民主程序制定,且贾某知晓该规定内容,应予以遵守。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贾某存在为他人代为打卡的行为,代打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其行为并无不当。贾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提交了贾某签字确认知悉的考勤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载明伪造出勤记录属于立即辞退情形,同时公司提交监控录像与打卡记录证实贾某代姚某打卡,据此公司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未见违法之处,一审对贾某关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予支付赔偿金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阅读222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