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未完成工作任务时工资按照80%发放的约定有效吗

罗义昌
2018-12-23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未完成任务按照工资标准80%发放。劳动者未完成任务,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数额未超过劳动者工资标准的20%,且扣除后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属于无故克扣工资。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7日,吴某入职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客服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8月,公司要求8月1日至31日销售人员及具有销售职能的运维部人员人均销售任务20万元,人均任务未完成的相关人员薪资按80%结算发放,吴某对此予以签字确认。吴某签字的工资单中记载其工资由基本工资2050元、职务津贴450元构成。


公司支付吴某2017年8月工资2050元。


2018年1月29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吴某填写《离职审批表》后交给公司。


2018年1月31日,吴某作为申请人,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8月无故克扣工资450元,并加付当月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875元等请求。该会于2018年4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吴某的该项仲裁请求。


吴某不服,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吴某主张公司支付2017年8月无故克扣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当月吴某未完成任务,且已签字同意按照工资标准80%发放,公司扣除工资数额未超过吴某工资标准的20%,且扣除后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吴某主张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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