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季来了,单位与员工又是否清楚什么是取暖费,取暖费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刘桂章
2018-12-17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今天接到一个顾问单位的电话,咨询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取暖费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在先回答单位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说说冬季取暖费在法律法规上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天津市关于冬季取暖费的最早规定可以追溯到1980年的《关于发放一九八○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规定冬季取暖补贴的实行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五县国营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满一年(含参军和兵团、农场工作时间,下同)的固定职工(含学徒工)”,故从该规定可知,只有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才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当时发放的取暖补贴为每人16元。


其次,随着时间的推移,冬季取暖补贴金额不断提高,在此不再一一赘述。根据2004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135元提高到235元。根据2008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将冬季取暖补贴提高到了335元,现在仍是每人335元。


再次,根据200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再该规定的基础上,2000年发布的《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住房已集中供热,在每个采暖季发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基础上,按月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为:副科级20元,科级30元,副处级45元,处级60元,副局级75元,局级90元。”第三条规定“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故,单位应当发放给员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员工的级别,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对于这个,单位可以灵活掌握,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单位应当发放给员工的取暖费除了冬季取暖补贴外,还包括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合计每人每年520(335+185)元。在此基础上,单位也可以再发放给员工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对于这个,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说完了什么是取暖费之后,让我们再说说单位发给员工的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2001年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按上述两《通知》(包括市政府批转的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和《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集中供热补贴以及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135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参照上述两《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可比照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知,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给员工的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年135元)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根据,2004年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上述规定可知,虽然2004年提高冬季取暖补贴到235元,但是对提高后的冬季取暖补贴,也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后根据2001年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超出上述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单位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如超出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年33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那么超出部分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单位应当发给员工的取暖费包括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年33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结合前面所述,再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的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我们可以理解为单位发给员工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取暖费,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工月工资总额的范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如单位再发放员工以“取暖费“为名义的福利,将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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