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你的带薪年休假休了吗?如何理解连续工作1年以上?

李红玲
2018-12-13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2018年即将过去,你的带薪年休假休了吗?你符合休带薪年休假条件吗?虽然你工作超过1年,但是今年跳槽到新单位了,那么你算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吗?


我们先看下法律条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也就是说,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或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那么如何理解“连续工作1年以上”呢?如果员工已经在A单位工作6个月,离职到B单位上班,那么该员工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年休假呢?是不是必须在新单位工作1年以上才可以在新单位享受年休假?还是可以和以前的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呢?而且是不是必须无缝连续呢?


观点一认为,新单位给予员工年休假的前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才可以在本单位休带薪年休假。


观点二认为,员工在上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以和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但两者必须无缝连接。比如在上一家单位已经工作了6个月,但是从上一家离职和下一家入职的时间相隔半个月,没有“连续工作”,也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因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需要重新计算。


观点三认为,只要从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档案记载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员工累计工作已经1年以上,该员工在新单位即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笔者倾向于支持观点三。


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2011年10月17日,黄某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黄某岗位为产品技术中心技术总监(CTO),期限为二年。该劳动合同同时约定管理人员实行职级底薪加岗位绩效工资(或定额稿酬)的薪酬模式。


2012年7月31日,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某网站发生恶性断网事故。


2012年8月15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关于7.31断网事故的处理决定》,内容为“经查,出现断网有如下原因:1.联通天津机房出现故障;2.技术部服务器监管同事未能及时发现断网并实施应急方案;3.技术方面未在北京的多台托管服务器部署任何方式的灾难预案。针对此事故,对相关责任处罚如下:1.免去黄某所任的助理总经理、技术总监(CTO)职务,改任技术部资深工程师,薪资职级相应调整;2.给予黄某罚款1000元处罚,服务器运管工程师罚款100元;”。


2012年8月16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黄某送达调岗通知。黄某不服,双方产生争议。


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欠发工资及2012年未休年假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黄某欠发工资54,597.70元、2012年未休年假工资5747元。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改判其公司无需支付黄某欠发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


【各方观点】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观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故劳动者应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方享受带薪年休假,而黄某在其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其公司无需向黄某支付带薪年假工资。


黄某观点:依据其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及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其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故其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应当在公司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因黄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判决公司无需支付黄某2012年未休年假工资5747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理解为只要劳动者在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前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则其人职新用人单位后即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案中,黄某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已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故黄某2012年度符合休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原审法院以黄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为由认定公司无需支付黄某带薪年假工资,处理有误,应予纠正。


据此,二审法院院改判北京派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黄某未休年假工资5747元。


中国人的勤奋在世界上是出了名的,然而,“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会休息的人才能更好的工作。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不论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均未限定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采第三种观点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如果要求员工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也不利于人才流动。


另外,观点二中虽然认为可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但是要求必须完全连续,不符合员工入离职实务情形,容易使员工失去带薪年休假休假权。比如员工在A单位离职一周后,入职B公司,该种情形下,即失去带薪休假权,不利于对员工休息权的保护,也不符合带薪年休假立法目的。


笔者曾在外资企业工作,该公司除了满足我国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天数要求外,还另外设定了一定天数的“企休假”,而且该种设定在外资企业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国在员工带薪年休假享受方面,认定不妨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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