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不发放工资待遇并停缴社会保险的属事实上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罗义昌
2018-11-20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拒不发放停工待遇,并停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属事实上已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天津某制衣有限公司为生产、销售服装的企业。李某在公司工作,为缝纫工。2017年12月底,公司因安全生产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产后,公司与部分员工协商过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李某不同意,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公司停产后未发放李某停工待遇。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1月,之后未予缴纳。


2018年3月26日,李某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391元。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55390.92元。


李某对仲裁裁决书予以认可。公司因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公司工作,双方属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12月底,公司因自身原因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至今未恢复生产。停产后在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拒不发放停工待遇,并于2018年2月停缴李某的社会保险,公司虽未明确表明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公司已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亦认可劳动关系解除。故法院确认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解除。公司依法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公司主张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与李某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按李某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李某于2005年1月入职,李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615.91元。李某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5390.92元未超过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因自身原因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至今未恢复生产。停产后,公司在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拒不发放停工待遇,并于2018年2月开始停缴李某的社会保险,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公司不同意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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