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仍需履行告知工会义务?

罗义昌
2018-11-11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即使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


范某2010年11月29日入职天津某地产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2010年11月29日至2013年11月28日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将劳动合同续订至2016年11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28日由公司以范某违纪为由提出解除。范某工资的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下发薪,计薪期间为每月1日至31日。公司发放范某工资至2016年11月。范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含加班费的月平均工资为9150元。


后,范某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7600元等请求。该委员会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范某的该请求。


范某不服,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表示因范某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代别人打卡10次、请别人代其打卡31次,均应视为旷工。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第五部分2.1条、2.4.3条、第十一部分2.3条的规定与范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其单位没有成立工会,其与范某解除劳动关系已经通知员工代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即使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公司主张其与范某解除劳动关系已经通知员工代表,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与范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公司应支付范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98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支付范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公司主张其与范某解除劳动关系已经通知员工代表,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与范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令公司支付范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

阅读409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