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罗义昌
2018-11-05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应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4年3月1日入职天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工作岗位为车间技术人员,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到期后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此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未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李某在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16年11月30日。


后李某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其自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324.36元等请求。之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李某主张公司车间主任口头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说明理由。公司对李某所述不予认可,主张公司通知李某变更车间工作地点,李某拒绝服从命令,没有请假也没有通知任何人,属于不辞而别。


另,依据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显示,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769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节,2016年2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继续在公司处工作,应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李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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