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法律对用人单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1年仲裁时效。
案情简介:
魏某于2012年12月3日入职天津某医材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工维修。双方之间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未再续订。魏某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16年10月9日。
2016年10月10日,魏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所欠工资、加班费等请求。2016年11月29日,该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魏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578元。
魏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就双方有争议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魏某坚持主张22个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劳动报酬之外的劳动争议事项的仲裁时效为1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法律对用人单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1年仲裁时效。另外本案中,公司与魏某之间订立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魏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亦未就此表示异议,该情形可以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公司向魏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578元,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应视为对该项裁决内容认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向魏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578元。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除劳动报酬之外的劳动争议事项的仲裁时效为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法律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规定,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1年仲裁时效的规定。魏某与公司之间订立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魏某继续在公司处工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与魏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魏某支付二倍工资。但魏某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根据仲裁时效的规定,其主张的2015年10月9日之前的未签订无故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