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家休息期间工资如何给付

罗义昌
2018-09-20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回家休息期间,鉴于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以天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给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5日,何某与天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岗位为操作工,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50元/月,计薪周期为月初至月末,发薪时间为次月17号左右。


2017年8月13日,何某至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2月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给付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21.25元×2.5(月)=9803.13元;二、驳回何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何某不服,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判令公司给付其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2月份未给付工资18450元等请求。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公司主张未辞退何某,同意何某继续来上班。何某亦认可公司未将其辞退,放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继续到公司处工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何某最后出勤日的确定;二、何某未出勤的原因;三、未出勤期间工资如何给付。


一、关于何某最后出勤日的确定问题。原、公司均对工资发放周期认可。何某主张其最后出勤日为2017年5月18日,而公司认可何某在2017年5月上了几天班,不认可何某主张的最后出勤日。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及《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司对何某5月出勤工时数提出异议,应提供何某签字的包括何某工时数等内容的工资台账书面记录,公司未提供该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何某的最后出勤日为2017年5月18日。


二、关于未出勤原因的问题。何某主张是公司主管人员要求其回家休息听通知才不上班的,公司予以否认,但承认未将何某辞退。庭审中,何某亦称公司未将其辞退。因公司未举证证明何某未上班是其自身原因,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主张的理由合乎常理,再结合双方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期间主张事实被印证的程度,何某的诉讼诚信度明显高于公司,故对何某此项主张予以采信,即何某未出勤系公司要求其回家休息所致。


三、关于未出勤期间的工资如何给付问题。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未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作出规定。深劳薪[1995]198号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4]2号)的要求,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本市失业人员救济标准”,该规定弥补了劳动部及本市规定的空白,一审法院予以参照。但按天津市失业救济金标准给付何某每月生活费1150元过高,故以天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860元给付为宜。


综上,何某2017年5月18日之后非因本人原因停止工作,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6月18日期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2050元标准支付工资。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公司未安排何某工作,应由公司按天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天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860元)支付相应的生活补助,即应由公司支付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生活补助:860元×8个月(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2月18日)+860元÷30天×10天=7167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支付何某未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数额的确定。公司主张何某工作至2017年5月13日,何某主张工作至2017年5月18日,无论是哪个日期,仍能确认何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公司工作的事实。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向何某支付工资。但鉴于何某并未实际提供劳动,一审法院依据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确认以天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给付何某相应的工资,并无不妥。但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有关规定审理本案,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阅读316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