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系因合同期满终止而非解除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于法无据。
案情简介:
汪某于2010年9月1日入职天津市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工作,与天津市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劳务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工作岗位为操作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度。
2017年7月27日,劳务公司向汪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汪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决定不再与汪某订立劳动合同。
汪某申请仲裁后,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汪某和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汪某提出要求工程公司和劳务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480元等请求。汪某称,其于2010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在工程公司处工作,期间共签订过五次劳动合同。2017年7月27日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应按照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汪某与劳务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终止,而非劳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汪某要求劳务公司和工程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劳务公司和工程公司同意共同支付汪某相关各项费用,故工程公司要求无需支付汪某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劳务公司和工程公司应支付汪某经济补偿金:3250×7=2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