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未与人事主管签订劳动合同,须赔偿双倍工资吗

罗义昌
2018-09-04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即便劳动者在职期间担任人事主管、工作职责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本身也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依法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6年11月17日入职天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处,从事人事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月工资为5000元。2017年2月1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12月11日,李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问题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李某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2月10日的二倍工资9367.82元,并驳回李某的其他申诉请求。李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公司则不服仲裁,起诉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全面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庭审中,虽双方对于李某岗位及工作职责的陈述各执一词,但即便李某如公司所述在职期间担任人事主管、工作职责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本身也是劳动者,是公司的在职员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况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责于李某,故公司未依法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李某在职时间及工资水平,公司应当支付李某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08.05元。

阅读474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