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交接应属违约

罗义昌
2018-07-18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将属于用人单位的物品交还给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4日,天津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聘用赵某担任公司的农业产业事业部信用经理,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止。合同中双方还约定,赵某离职时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在离职报告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将公司的所有文件、设备及其他财产交还公司。


合同签订后,双方正常履约。期间,赵某代表公司与案外人韩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与案外人敖某签订了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文件,并代表公司收取上述两笔业务中案外人、担保人已签字盖章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与之相关文件材料,包括面签照片、合同相对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根据赵某签署的农机信用经理说明书中确定的赵某日常工作内容,其中,包括赵某应审核并归集客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提报,以备后台审批。但赵某收取上述合同、材料后没有及时转交公司。


2017年1月23日,公司决定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赵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就上述材料的返还问题双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


2018年3月29日,公司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将其占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文件的原件返还公司。该会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不服,起诉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我国《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赵某在离职时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将公司的所有文件、设备及其他财产交还公司。然而,自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至今,赵某依然占有本应属于公司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与之相关文件材料,拒绝返还,显然违反上述合同约定,理应承担因违约产生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将其占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文件的原件返还公司。

阅读368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