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虚假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被判赔偿

罗义昌
2018-07-15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伪造资质证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5日,贾某入职天津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从事岗位为押运,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9月5日,贾某在押运公司车辆至京台高速公路鲁冀界超限检测站时被山东省德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并依法处以20000元行政处罚,后公司交纳了罚款20000元。之后,贾某离开公司。


2018年3月2日,公司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3月2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出:1、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关系;2、贾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2.贾某是否应该赔偿公司的损失”。就本案所涉及的各项问题,分述如下:


对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节,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贾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贾某入职至离职期间的出勤记录,公司大港司乘人员培训情况签到表及培训照片,证明贾某系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明关系证明贾某确系公司员工,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所招聘的押运岗位需依赖于专门从业资格,贾某在未取得相应专门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从业资格证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应属无效,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无效的情形。


对于贾某是否应该赔偿公司的损失一节,公司方向本院提供了山东省德州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流水清单、罚款交易记录,证明贾某在为公司从事押运工作过程中因其从业资格证系伪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给公司单位造成损失。本院认为,公司所招聘押运岗位系依赖于相应资质认证的专门岗位,其应聘条件以应聘者具备资质认证为前提,本案中,贾某伪造从业资格证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工作中因未取得从业资格遭受处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贾某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贾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阅读291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