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医疗期满不上班被解除,法院认定解除合法

罗义昌
2018-07-11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到岗复工,但劳动者未到岗上班,亦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可认定为旷工。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1月12日入职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在河西区登发装饰城门店任导购员。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止。


2017年2月15日,王某签署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每个月旷工达5日以上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于2017年7月28日请休病假。2017年10月21日后,王某未在履行请休病假手续。


2017年10月28日,公司向王某邮寄了《通知函》,通知王某3个月医疗期已满,因王某自2017年10月23日未办理上班手续,已连续旷工达5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通知王某必须于10月30日办理上班手续。王某收到该通知,但未按时到岗上班。


2017年11月15日,公司向王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因王某医疗期满拒绝办理上班手续,连续旷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已经收到该劳动合同。王某在公司实际工作到2017年7月27日,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至2017年7月。


后,王某作为申请人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56元等请求。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31日仲裁裁决书,裁决了驳回王某的该项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王某称未到访上班的原因系身体未康复。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公司员工,应当遵守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王某医疗期满后,公司书面通知王某到岗复工,但王某却未到岗上班,亦未履行请假手续,直到11月15日已经连续旷工超过5天,公司依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据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至于王某主张未复工是由于身体状况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一节,首先,王某并未向公司履行请病假手续,告知公司其身体状况;其次如王某身体状况确无法复工,亦应就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或与公司就岗位进行协商,王某迳行不到岗复工的行为应认定构成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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