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用人单位对此未表示异议,双方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所某于2014年9月入职天津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施工现场设计工作。双方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进行续订,所某仍在公司继续工作,至2017年4月1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6月19日,所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就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问题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所某2016年1月至11月二倍工资54857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关于二倍工资的裁决内容,遂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开法院”)起诉。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员法院(下称“一中院”)。
裁判结果:
南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所某入职后,公司与所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所某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对此未表示异议,继续按月向所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某坚持以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进行抗辩,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的规定,法院不予采信。故对于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所某2016年1月至11月二倍工资差额54857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所某与公司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所某仍在公司处工作,公司对此未表示异议,但双方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所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予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应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因双方最终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续签劳动合同,故应支持所某主张的2016年1月至11月二倍工资差额。一审中公司对仲裁中查明的所某2016年1月至11月工资总额为54857元表示认可。故公司应当支付所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8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