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虚假报销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罗义昌
2018-06-26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假报销手段,非法将用人单位款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在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天津市金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货员的便利条件,在向沈阳发货后,以多报销运费的方式多次非法侵占天津市金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共计83790元。后王某的家属已将上述全部款项退赔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共计8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属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表示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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