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采用向用人单位提供伪造的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情病历的手段休病假,骗取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向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社保费、公积金等数额较大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07年3月入职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案发前系该公司分店营业员。
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间,周某向公司提供其购买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骗取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
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周某骗取实发工资共3282.96元、社保费及公积金共12459.8元,合计15742.76元。
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周某于2016年6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供认不讳。经依法鉴定,涉案的26张诊断证明书中“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建议休息专用章”印文与原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案发后,周某已将其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社保金、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退赔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某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采用向公司提供伪造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情病历的手段休病假,骗取公司依照规定向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社保费、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公诉机关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15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诈骗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但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5742.76元。周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判决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