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朋友问我:“病假工资如何发放,是不是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就没有问题?”
我说,这种说法可不一定正确。
我们先来看看关于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如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看出,病假工资最低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但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或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那就应当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否则就是违法的。劳动者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病假工资差额。更甚者,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病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的期间是在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期期间。如劳动者超过了医疗期仍休病假,且用人单位没有规定仍须支付病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