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于2014年8月1日与甲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乙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2015年9月,乙公司以朱某违纪为由将其退回甲公司,甲公司于当日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朱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将其派遣至乙公司工作。仲裁审理后确认解除行为违法,驳回朱某其他仲裁请求。仲裁送达后,各方均未提起诉讼。2015年12月4日,乙公司向朱某发出复工通知书,要求其到原岗位复工报到,朱某书面回复称:因仲裁未裁决恢复双方的派遣用工关系,故其不同意复工。2016年1月5日,甲公司向朱某发出复工通知,要求其到乙公司报到上班,朱某书面回复称:其与乙公司之间已不存在派遣用工关系,在甲公司未明确相关工资待遇前,其不同意复工要求。2016年1月18日,甲公司以朱某旷工为为由将其辞退,朱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意见: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恢复后,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管理,朱某拒绝甲公司复工要求的行为已经构成旷工,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朱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期间,派遣单位可以另行派遣或安排待岗。朱某不服从甲公司安排派遣工作的行为于法无据,故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旷工,甲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辞退的行为应属合法。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派遣行为被确认违法的直接后果是由用工单位赔偿派遣员工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而是否必然恢复派遣用工关系,则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甲公司第一次解除被确认违法后,再次安排朱某到乙公司工作的行为应属重新派遣而非恢复派遣。据此,朱某拒绝服从甲公司再次派遣安排的行为,可以按照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