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朋友问我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他说,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对于面试不合格的求职者,还用告知其不予录用的消息吗?
我说你既然问我,肯定是让我从法律层面上给你找答案。那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
还真有!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根据该规定,如求职者在面试过程中要求用人单位告知其录用情况的,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告知。虽然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告知录用情况的前提是应“劳动者的要求”,但笔者相信,对于每一个求职者来说,他们都是殷切希望用人单位能及时告知其录用结果的。
那肯定有人就问了,我一直都没有通知不合格的求职者的录用情况,怎么就从来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呢?
那是因为法律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告知劳动者录用情况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何种义务,所以即使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这个义务,这个义务就在那里。再者,刨去法律因素,对于慕名前来的求职者,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及时的将录用情况告知求职者,是对求职者的尊重和负责,也能表现出用人单位自身的素质和涵养。
最后,笔者建议,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没有时间通知求职者应聘结果,那至少也应当在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等类似文件上明确注明“如在几天内未受到录用同通知,即为未被录用”等类似的话,也可以在面试时,直接告诉求职者这样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