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客户打电话咨询我说,他们公司有一员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想问一下在停工留薪期内如何给这个员工发放工资?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何为“原工资福利待遇”呢?
对于“原福利”比较好理解,即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期间所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其在停工留薪期内均能享受。根据《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津劳办〔2005〕11号)的规定,福利待遇应当包括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丧葬补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房屋补贴。除此之外,我们认为还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一些福利待遇。
但对于“原工资”的理解,则分歧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因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当为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应发工资应当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 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同时,《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也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工资收入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实得工资。”因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当为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的实发工资的平均工资。
那实践中,法院采用哪种观点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8331号民事判决书表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被告应按规定支付期间的工资。原告主张的65898元的金额过高,本院参照原告受伤前平均实得工资计算,具体金额为2960元/月×8个月=23680元。”本案原告后又上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16)津01民终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同时,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表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同时,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同样,本案原告后又上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18)津01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