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要回这8年的全部防暑降温费吗?

罗义昌
2018-05-22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今天有人打电话咨询我说:“我在现在的公司已经工作了八年,可是公司一直没有向我支付防暑降温费,我要是去申请劳动仲裁,能要回这八年的防暑降温费吗?”


这个问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过,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根据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防暑降温费是公司应当支付给员工的一项法定福利。有关防暑降温费的知识点,可以参见我之前所写的《你了解关于防暑降温费的这10个法律知识点吗?》这篇文章。


因此,如公司未向员工支付防暑降温费的,肯定是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那如果这个员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这八年的防暑降温费,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全部支持呢?


不一定!这得看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是否提到过关于仲裁时效的抗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前文所述,防暑降温费是属于法定福利,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于特殊时效,而适用于一年的仲裁时效。


因此,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公司主张防暑降温费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而员工又没有证据证明其一直都在向公司主张防暑降温费,仲裁委员会就会仅支持员工从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一年内的防暑降温费,而对于这之前的防暑降温费,则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予以驳回。


但是,如果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并没有提到仲裁时效的问题,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员工支付了该笔费用,那么仲裁委员会就会依法全部支持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那有可能会有人问了,要是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之后,再提出关于时效的抗辩,法院还会采纳吗?


不会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刚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8〕19号)第四条第(二)项第1点的规定,如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公司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时效抗辩的机会只有在劳动仲裁这个阶段的一次。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均应当尤其注意。


法条链接:


“(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1.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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