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履历表如仅由劳动者填写并签字,没有用人单位确认的信息,且没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未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不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及效力,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0日,张某入职天津市某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处从事置业顾问工作。张某在入职时填写了入职履历表。同时,公司向张某送达了《员工入职确认书》、《员工工资发放须知》以及《离职员工工资领取规定》(该规定显示:“……自2016年4月1日起,员工按照相应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所有离职员工的工资及提成于离职之日起满三个月期满后的固定日期发放,且提成按照基准点位的80%发放,……本人已知悉此事,并同意!……员工签字确认张某”),张某对上述送达内容进行了签字确认。张某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7日张某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张某最后到岗工作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1月张某出勤12天。2016年11月29日张某在《员工辞职审批表》上签名。
2017年3月31日,张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2017年6月29日该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858.37元。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滨海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未对该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滨海新区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当庭对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公司主张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履历表即可视为劳动合同一节,入职履历表仅由张某填写并签字,没有公司确认的信息,其中没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未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不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及效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公司主张的履历表即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法院不予采信。因张某2016年5月30日入职,公司应支付张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鉴于仲裁裁决书中该项裁决内容的数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且张某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故公司应按仲裁裁决书该项裁决内容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858.37元。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双方已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效力的书面文件,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一中院二审期间,双方没有提交新证据。一中院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
一中院认为,张某于2016年5月30日入职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已形成劳动关系。关于公司主张双方已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效力的书面文件,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主张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履历表即可视为劳动合同一节,入职履历表仅由张某填写并签字,没有公司确认的信息,其中没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未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不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及效力。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858.37元是正确的。关于张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当按照应发工资为计算标准问题,鉴于仲裁裁决书中该项裁决内容的数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且张某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按仲裁裁决内容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858.37元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