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还是经常有人问我。是啊,在标准工时制下,员工工作日延时加班的,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只要仔细看看这个规定就会发现,该规定只是规定了休息日加班可以补休,而并没有规定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也可以补休。而我们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规定或政策文件里规定延时加班是可以补休的。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工作日延时加班,是不能安排补休的。
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因此,法院也是认为,工作日延时加班,是不能安排补休的。
所以,公司如有安排员工工作日延时加班的,还是老老实实支付员工加班费吧,要是安排补休,可能就如前述案例的被告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公司的工作时间确实比较特殊的,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