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员工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复工后,仍不到公司处工作,亦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公司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案情:
张某于2010年1月13日入职天津某材料公司处,操作工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张某从2016年5月9日开始休病假,其医疗期为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11月7日。2016年11月9日后公司与张某协商做复工鉴定。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为:建议复工。
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张某寄送复岗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张X先生您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高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2日做出鉴定结果,结论为建议复工。请于2017年元月9日到公司报到上岗,若未按时到公司报到,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2017年1月9日、10日张某到公司处报到,但未提供劳动。2017年1月11日至13日张某未到公司处。
公司向张某邮寄违纪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均未能送达,后于2017年1月21日在每日新报上登报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登报内容为:张X先生,根据高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公司于2017年1月3日通知你于2017年1月9日到岗复工,期间又多次与你沟通,但是至2017年1月13日,你仍未到岗报到。你连续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因此公司根据劳动法及公司管理规定,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于2017年1月25日前到公司办理相关解除手续。逾期未办,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后张某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992元。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驳回了张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张某不服,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提供的《考勤管理规定》4.3载明:员工岗位休假的审批权限为直接主管。3天以上休假由部门审批,报人力核准并备案;该规定4.5载明:请假需事先填写《请假单》。突发事件除外。
公司提供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可以证明《考勤管理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法公司配套劳动管理文件告知书可以证明张某知晓《考勤管理规定》。
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2017年1月11日至13日其依据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公司《公司奖惩管理制度》4.1.2载明:情节严重情况(属于严重违纪,皆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g)所有员工当月连续旷工2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天者……
公司提供的四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可以证明《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公司提供的《公司奖惩管理制度》(D版)培训签到表可以证明张某知晓《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公司提供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可以证明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工会。
裁判意见:
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医疗期自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11月7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2日出具建议复工的鉴定意见,2017年1月11日至13日张某未到公司处工作,亦未依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张某知晓的《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通知公司工会,属合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