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问我,公司一员工周末在家突然因病去世,公司有对要对员工或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吗?
可以肯定的是,员工在休息时间,因自身疾病去世的,不属于工亡,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员工或者其家属就得不到任何补偿或赔偿呢?
也不是。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该规定,员工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果公司给该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那么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就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如果公司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那么这两笔费用均由公司自行承担。
关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是多少,《社会保险法》没有具体规定。天津市也没有关于在此种情形下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支付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第(七)项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个月计发。
根据前述规定,员工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救济费和丧葬费。其中,救济费的标准是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而丧葬费的标准则是2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里的救济费和丧葬费是否就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但是据笔者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救济费和丧葬费还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基金均是不予承担的,也就是说,这些费用还是由公司来承担的,具体承担的费用标准,就是参照《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因病死亡的,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的,或是指定继承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