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岗位的加班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罗义昌 李曼
2018-04-11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 对于如何确定保安、值班护士等特殊岗位的加班时间,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下面是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一个判决,对如何确定保安岗位的加班时间提供了一个新的观点,值得大家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5年4月1日至天津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至2017年4月30日,每日出勤,在岗时间为7:00至次日19:00,每月工资为2300元。刘某的工作内容为每两小时巡逻一次,其余时间在岗值守。公司未向刘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和取暖费。


2017年4月30日,刘某因个人原因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向刘某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工资。

2017年5月15日,刘某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法定加班费、延时加班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请求。该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刘某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刘某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和延时加班费,刘某所在的保安岗位在岗时间较长,在工作制度的安排上始终未能按照标准工时实行,自刘某入职长期依此时间出勤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保安岗位区别于生产部门,虽在岗时间较长,但工作时间灵活、劳动强度相对较低,若单纯以在岗时间计算工作时间显然不妥,根据双方庭审中的陈述,酌定每个班次的有效工作时间为9小时,刘某存在延时工作和法定休假日出勤,公司应支付加班费。现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以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算不足额,故应予补足。经法院核算,公司应支付刘某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费15280.3元、法定休假日加班费3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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