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勤的两个裁判观点

罗义昌
2018-04-05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笔者第一时间从天津各法院最新公布的判决书中,梳理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裁判观点,让大家第一时间了解天津地区有关劳动争议的前言司法观点,让读者更好的了解劳动法,增强自己在职场的能力。以下是本期的司法观点,供大家参考。


1. 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考勤记录缺乏客观性,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存在旷工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旅游汽车公司以李东2017年4月份连续旷工17天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旅游汽车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旅游汽车公司向法院提交的2017年4月份考勤记录1页,仅标注“李东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28日旷工”,该证据系旅游汽车公司公司单方制作,缺乏客观性,且旅游汽车公司未提供其他有效客观的考勤资料作为证据,无法证明李东2017年4月份存在旷工行为。故旅游汽车公司公司单方解除与李东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其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现上诉人旅游汽车公司以被上诉人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旷工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津02民终608号

2.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实行考勤制度,其主张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由用人单位保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至少两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台账,不能提交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两年以上的加班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实行考勤制度,其主张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由用人单位保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至少两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台账,不能提交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两年以上的加班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工资表能够证明原告该时间加班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费9576.7元(1680÷21.75×4×2+1850÷21.75×18.5×2+1950÷21.75×17×2+2050÷21.75×4.5×2+1680÷21.75×2×3+1850÷21.75×2×3+1950÷21.75×3.5×3),原告其他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六日及法定节假日系值班,现行劳动法规未规定值班,因原告岗位为维修,值班表上的注意事项包含维修接待与及时维修,应当视为原告在原岗位工作,内容亦与本职工作有关,对被告主张值班的事实不予采信。”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7)津0106民初7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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