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应对离职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的问题?

李曼
2018-03-28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工作中,由于职业发展规划及一些其他原因,跳槽是每个劳动者都很难避免的。但是我们总发现有一些劳动者在找到新的就业机会之后马上就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离职往往令用人单位措手不及,而他手中的工作通常因其心系新工作而导致交接不完整,更有甚者,一纸解除寄到单位,人都不再出现。


针对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处理呢?能不能直接不允许其离职呢?


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权利的形式不仅无须用人单位同意,而且,劳动者是不是办理完交接手续亦不是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的前置条件。


那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呢?在此,笔者总结了如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避免劳动者不办理交接


关于劳动者离职后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律规定,仅在《劳动合同法》第50条有规定,即“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办理工作交接的事项,约定的内容和条件是其在之后的离职过程中需要履行的义务。故:1、用人单位可以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明确规定劳动者离职如何办理离职的流程、相关手续及内容,这就需要用人单位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以便离职时确定其应交接的工作内容;2、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办理交接的具体内容,以及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如可以约定:(1)当劳动者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的,当月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如有)在其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2)对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可以给其发函要求其来公司领取工资的通知书(前提是公司对工资支付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没有约定为银行转账),从而促使其来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或处理相应问题。


二、劳动者如果未办理交接,如何追究其责任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故,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根据本单位损失数额的情况,从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中扣减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故,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好上述费用、损失的相应票据、材料,要求劳动者赔偿以上项目费用的损失。


综上所述,对于离职劳动者(包括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所有情形),用人单位无法阻止,用人单位能做的就是:1、在劳动者入职时,就应当让劳动者知晓本单位规章制度对离职办理工作交接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让劳动者签字确认知晓,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2、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及违约责任;

3、明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对于重要的工作岗位定期让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书面并有签字落款的工作汇报),一旦其不辞而别,可以明确,其未办理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便于收集其此行为给本单位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便于继任劳动者即时了解状况和工作内容。4、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让其有归属感,并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及市场行情,给予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待遇,从而避免劳动者因不满而离职后,不办理工作交接的状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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