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第一时间从天津各法院最新公布的判决书中,梳理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裁判观点,让大家第一时间了解天津地区有关劳动争议的前言司法观点,让读者更好的了解劳动法,增强自己在职场的能力。以下是本期的司法观点,供大家参考。
1、钉钉APP软件中所记载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钉钉软件APP上公司人事部职员发布的考勤记录截屏、聊天记录、工资条、工作中的文件照片及工程档案照片、加班通知截屏等相关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防暑降温费、工资及提成工资等判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现上诉人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但上诉人对其主张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津02民终466号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理解不一致导致的加班费差额,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工作制度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度,且劳动部门已经批准被告单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本院按照综合工时工作制度的标准计算原告2014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加班费。被告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产生,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收到该规定,故本院以原告2014年2月26日至11月25日不含加班费的应发工资及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基本工资,根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核算后的平均工资,作为相应期间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1411.6元。被告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原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22日解除,解除理由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在内容。虽然被告支付原告的加班费存在差额,但经核算,该差额系双方对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理解不一致导致的。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7)津0111民初8453号
3、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系民事诉讼意义上的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院依法认定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原告主张2007年2月23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节,原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对其提出的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且被告在该期间在原告处从事操作工工作,结合本院以上认定的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2007年2月23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2007年2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称被告主张的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已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因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意义上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7)津0113民初66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