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公司因未妥善保管员工从事特岗工作的原始材料,导致员工无法正常按照特岗条件提前退休。员工因此要求公司赔偿其延领取养老金损、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损失、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暖补助损失。法院支持了员工的多数请求。笔者将本案整理如下,供大家参阅。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原为被告天津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1986年至1995年在被告处从事防水工特岗工作。2000年4月份原告和被告办理买断工龄手续,人事档案转至第三人天津市河东区劳动服务保障中心保存。原告所从事的防水工工作,为特岗提前退休工种,原告在年满55周岁时即可以办理特岗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原告档案材料中缺少从事特岗工作的原始材料,其特岗退休资格一直未能通过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核。后被告于2016年5月17日在对原告的特岗退休资格进行公示后,将各部门和职工无异议的公示报告提交河东人社局,原告的特岗退休资格才通过河东人社局的审核并上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岗组通过对被告上级单位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情况核实,对原告的特岗退休资格予以认定。原告从2017年2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因被告管理档案材料混乱,造成原告从事特岗工作的原始档案材料缺失无法及时办理特岗提前退休手续,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查清相关事实,支持原告诉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一项的数额变更为131523元。
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其过错造成原告迟延领取养老金损失164115.28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其过错造成原告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损失34302.26元;3.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其过错造成原告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暖补助损失2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第一,根据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2011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文件第二项中有说明,可以看出原告应当向档案所在单位申请,在本案中原告的档案已经在2000年4月份转到春华街道劳保中心,根据审核流程,原告应该向春华街劳保中心提出申请,没有规定应该由被告履行义务,被告不是义务方;第二,原告的档案已经在2000年转移到春华街道,转移后档案记载的内容被告无法控制,档案内容我们也查询相关的规定,没有要求必须记载内容,原告主张的材料缺失没有依据;第三,根据上述文件,审核流程是需要由档案存放单位进行核实,核实的途径不限于查看原告的档案,档案中没记载的内容,存放单位完全可以通过用人单位或者其他途径核实,所以原告陈述的档案缺少没有依据,退一步说原告陈述的缺失与损失没有因果关系;第四,原告说被告对原告的特岗资格进行核实,公示文件与被告上级单位出示的文件,当时文件没有对被告提出出示的要求,我们认为原告主张的迟延领取养老金的原因不是由于被告造成的。
法院查明:
郭某于1975年12月参加工作;2015年6月15日,被告出具“关于郭某从事防水工工种的证明:郭某,男,身份证号,系我单位买断职工,目前档案存于河东区春华街,自1986年至1995年在我单位从事防水工工作”(被告公章)。
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公章)出具“关于郭某申报特岗退休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5年4月15日,郭某送来特岗超龄晚报说明,报到劳动局,2015年6月15日下午郭某和单位负责特岗工作人员来街里,我们带着档案一起去劳动局找小肖看档案,因档案内无特岗材料无法填写审核表,只能带着档案和单位负责人一起去劳动局审核他这种情况如何上报,事前和区局小肖电话约完后去的。小肖看完说没有材料不能上报审批,单位负责人也和小肖说了他们的情况,最后让单位找市局看看这种情况如何办理。7月29日上午带档案去劳动局找尹科长看了档案,没有特岗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也不能出任何证明”。
2016年5月10日,被告出具公式,主要内容为:“现对我单位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符合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进行公示如下:姓名:郭某,年龄:59岁,参加工作时间:1975年12月,岗位名称:防水工,从事起止时间:1986年2月至1995年10月,(被告公章)”;2016年5月从事特殊工种流动人员资格审核情况月报表,“申报单位: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公章),原从事特殊工种单位:被告公司(公章),原所属局总公司(公章),姓名:郭某,性别:男,工种名称:防水工,工种性质:毒害,从事起止时间:1986年2月至1995年10月,经核实企业特岗人数情况(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2016年5月17日公示报告,主要内容为“我单位于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17日,将达到法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符合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一名职工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各部门和职工无异议,(被告人力资源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被告公章)”。
2016年9月12日,被告上级单位天津集团出具文件,关于对所属被告原职工郭某从事特岗工作调查核实情况的函,主要内容如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特岗会审组对我集团所属被告原职工郭某从事特殊工种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档案材料严重缺失无法确定其特岗资格,需我集团对其从事特岗经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协助调查,对此,我集团由人力资源处牵头,责成被告公司专人对郭某工作情况再次进行核实,现将有关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一、1999年,天津市劳动局针对建设工人的工作特点,为奋战在一线工作的工人实行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经调查核实,将被告公司下水道工和防水工列为特岗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并由市劳动局下发了批文。二、职工特岗调查核实情况:郭某,男,1957年5月出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2月至1994年2月在单位从事防水工特岗工作。2000年买断后,人事关系在河东区。经核实确认,郭某1986年2月至1994年2月曾在被告公司从事防水特岗工作。三、集团承诺:由于各种原因,虽然被告公司原职工郭某的档案资料不是很全面,但经过前期与基层单位共同调查核实,集团保证,郭某的档案资料是真实有效的,曾从事过特岗工作的情况是真实的。(集团公章)”;
2017年4月12日,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郭某于2017年2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于2017年6月办理退休证。
2017年8月10日,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保障中心(公章)出具证明:“郭某,男,本人曾经于2012年5月在我中心申请特岗、病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安排意见:“(二)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本人向档案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属实的报特殊工种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三)1、企业公示,对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本企业职工、流动到其他企业和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存档人员。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相关信息,在申报前由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进行公示。”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可以证实,原告未能按特岗提前退休的原因是“被告档案材料严重缺失无法确定其特岗资格。”经原、被告及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确定原告特岗资格,可以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其过错造成迟延领取养老金、未能办理特岗提前退休多缴纳的社会保险、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暖补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在答辩中称,“原告应当向档案所在单位申请,在本案中原告的档案已经在2000年4月份转到春华街道劳保中心,根据审核流程,原告应该向春华街劳保中心提出申请,没有规定应该由被告履行义务”。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安排意见》的规定“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相关信息,在申报前由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进行公示”的规定,被告并未按此规定在申报前为原告办理特岗提前退休的公示。故对被告的此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值金是逾期缴纳养老保险的滞纳金,但没有提供证据能够证实,法院不予支持。给付的时间应以原告自提出特岗提前退休申请之月起即2012年5月起算,但应以原告年满55周岁起算即2012年6月至2017年1月(原告在2017年2月退休)共计56个月。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养老金计算的依据及数额,根据中央政府网,企业职工月平均养老金,2012年为1880元,2013年为2085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企业职工月平均养老金2014年为2295元,2015年为2525元,2016年为2731元,2017年为2731元。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已缴纳养老保险计算的依据及数额,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显示,2012年月平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本金、保值金为582.77元,2013年全年为7063.33元,2014年全年为7350.66元,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全年为6988.8元,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全年为7053.6元,2017年1月份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为1767.28元。
公司给付郭某自2012年6月起至2017年1月止期间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养老金损失131523元;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所缴纳的社会保险损失34303.06元;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的集中供暖补助损失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