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达,看看法院怎么判

罗义昌
2018-03-16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笔者第一时间从天津各法院最新公布的判决书中,梳理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裁判观点,让大家第一时间了解天津地区有关劳动争议的前言司法观点,让读者更好的了解劳动法,增强自己在职场的能力。以下是本期的司法观点,供大家参考。


1、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标准以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间为计算区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告1995年11月23日虽然是与天津市汽车桥厂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内容“刘国瑞,你与本单位于1995年11月23日与本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院认定被告承继了天津市汽车桥厂与原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年限应自1995年11月23日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自2014年1月开始回家待岗,2014年1月后不再为被告提供劳动,故原告的工作年限应计算至2013年12月,计算经济赔偿金的补偿年限应为18.5年,被告应给付原告的经济赔偿金为72150元(18.5*1950*2)。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7)津0113民初3407号


2、钉钉软件APP中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行为可以作为劳动者诉请的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钉钉软件APP上公司人事部职员发布的考勤记录截屏、聊天记录、工资条、工作中的文件照片及工程档案照片、加班通知截屏等相关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防暑降温费、工资及提成工资等判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现上诉人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但上诉人对其主张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津02民终466号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理解不一致导致的加班费差额,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工作制度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度,且劳动部门已经批准被告单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本院按照综合工时工作制度的标准计算原告2014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加班费。被告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产生,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收到该规定,故本院以原告2014年2月26日至11月25日不含加班费的应发工资及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基本工资,根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核算后的平均工资,作为相应期间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1411.6元。被告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原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22日解除,解除理由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在内容。虽然被告支付原告的加班费存在差额,但经核算,该差额系双方对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理解不一致导致的。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7)津0111民初8453号


4、档案缺失造成劳动者迟延领取退休金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可以证实,原告未能按特岗提前退休的原因是“被告档案材料严重缺失无法确定其特岗资格。”经原、被告及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城建集团共同努力,确定原告特岗资格,可以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其过错造成迟延领取养老金、未能办理特岗提前退休多缴纳的社会保险、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暖补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养老金计算的依据及数额,根据中央政府网,企业职工月平均养老金,2012年为1880元,2013年为2085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企业职工月平均养老金2014年为2295元,2015年为2525元,2016年为2731元,2017年为2731元。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已缴纳养老保险计算的依据及数额,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显示,2012年月平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本金、保值金为582.77元,2013年全年为7063.33元,2014年全年为7350.66元,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全年为6988.8元,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全年为7053.6元,2017年1月份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为1767.28元。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17)津0102民初3278号


5、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系民事诉讼意义上的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院依法认定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原告主张2007年2月23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节,原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对其提出的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且被告在该期间在原告处从事操作工工作,结合本院以上认定的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2007年2月23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2007年2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称被告主张的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已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因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意义上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7)津0113民初6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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