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本文中,将介绍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如何支付的问题。
一、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近亲属范围?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近亲属,还需满足何种条件,才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近亲属,应当满足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如近亲属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则不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三、当上述近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对于因未满18周岁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近亲属,当其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3)就业或参军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由谁支付?按何种标准支付?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职工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无论职工符合条件的亲属人数为多少,支付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应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即每月抚恤金之和≤职工的月工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近亲属可以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限没有具体规定,故,从目前来看,只要近亲属符合上述提到的供养亲属范围,则其就可以一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2)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协商确定一次性让近亲属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事项及金额,可以参考《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对于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的标准及《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第6条的规定“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其领取的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年龄依次划分为: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65周岁至70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的标准(该解决意见于2017年12月19日废止,但是协商处理时可以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