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加班费,公司有考勤但未保存记录,看法院怎么判?

周增禄 罗义昌
2023-11-22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提供考勤记录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0年10月入职天津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任职电工,正常工作时间是8:30-17:30,工作地点在民园体育场,因该项目需要24小时电力维护,需要晚间轮流上晚班。

2021年5月18日,刘某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刘某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延时加班费4224元。

2021年10月29日,该委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刘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刘某主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因其岗位不在单位本部上班,故公司通过钉钉软件进行考勤。

公司陈述因刘某在民园项目上班,该项目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由项目负责人汇总上报,未保留考勤记录,无法提供考勤。在2020年7月之前,支付过加班费,但在2020年7月之后公司就不允许再加班了。公司对加班费基数和加班费计算方式无异议。

另查明,依据刘某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刘某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存在延时加班210小时。

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试行)》其中第六条加班管理第一项规定: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加班,未批准自行延长劳动时间的,不做加班处理;员工在出差、接受培训及参加会议期间,不计为加班。该考勤管理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刘某主张的加班费一节,公司认可在民园广场项目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并由项目负责人汇总上报。公司表示未保留考勤记录,无法提供考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司虽于2020年1月1日试行《考勤管理规定》,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公司也认可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期间支付过加班费,刘某加班的情形处于持续状态且具有连续性、规律性,结合刘某的岗位工作特点,刘某加班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公司理应支付加班费。经法院依法核算,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延时加班费3711.2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认可其单位民园广场项目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并由项目负责人汇总上报。公司表示未保留考勤记录,无法提供考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司虽于2020年1月1日试行《考勤管理规定》,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公司也认可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期间支付过加班费,刘某加班的情形处于持续状态且具有连续性、规律性,结合刘某的岗位工作特点,刘某加班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公司理应支付加班费。公司对本案加班费基数和加班费计算方式无异议,一审判决认定的加班费数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阅读41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