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部署,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广大劳动者以及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市人社局发布以下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人社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四、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各级仲裁机构要严格落实《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存在劳动用工隐患的,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指导企业整改。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第一时间受理职工诉求、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暂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1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部署,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广大培训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市人社局决定自即日起,暂停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区人社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增强防控疫情风险能力,防止因人员集中引发交叉感染。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有关职业院校)要妥善做好因暂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课程调整安排,各区人社局要加强管理,督促指导各职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作出的重要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恢复职业技能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各区人社局要立即通知本辖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严格落实好本通知要求。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1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自2020年1月24日零时起,我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按照一级响应相关工作要求,为减少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满足待遇领取条件后,经本人同意,可以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对于后延办理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满足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二、对于正常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各区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各单位应密切配合衔接,简化经办流程。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尽量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社保网上申报大厅等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减少人员聚集,应留存的必要纸质材料,可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提交归集。
三、各区医保局应主动对接区社保分中心,协同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和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时,可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一并提交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有关材料。区医保局按规定审核后,将汇总审核信息加盖公章转交区社保分中心录入系统,对于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而影响退休医保待遇的,应及时反馈用人单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