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2016.5.18)

市人力社保局
2016-05-24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4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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