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释放政策红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现就加快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申报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也可申报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
一、符合《通知》中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裁员率、信用记录等条件,申报时参保职工不低于20人,2017年盈利、2018年亏损的企业;
二、符合《通知》中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信用记录等条件,2018年度、2019年截至申报上月裁员率(按2019年1月至申报上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同期参保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计算)均低于同期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申报时参保职工不低于20人,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中、小型制造业企业。
二、精准投送政策
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返还工作组”)按照申报范围,通过大数据比对筛选出初步符合条件企业,按参保区下发重点企业名单。区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组(以下简称“区返还工作组”)在按照《通知》要求受理企业申报的同时,按照市返还工作组下发的重点企业名单,通过上门服务方式投送政策,核对企业相关信息,了解生产经营情况。
三、优化申报审核流程
区返还工作组通过现场会审等快捷方式,组织企业填报《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可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企业需提供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其中:2017年盈利、2018年亏损企业,还需提供2017年度和2018年度《损益表》或《利润表》。
为提高审核效率,《通知》中的第三方评估程序由事前评估改为事后评估。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结束后,市返还工作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政策执行效果评估。

政策问答
一、扩大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报的范围是什么?
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裁员率、信用记录等条件,申报时参保职工不低于20人,2017年盈利、2018年亏损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信用记录等条件,2018年度、2019年截至申报上月裁员率均低于同期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申报时参保职工不低于20人,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中、小型制造业企业。
二、符合扩大申报范围的企业如何申报?
各区工作组采取上门服务方式精准投送政策,变“坐等企业上门申报”为“送政策上门”,通过现场会审等快捷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申报需要什么要件?
受经贸摩擦企业只需填报《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请表》,提供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17年盈利、2018年亏损”企业在上述两项要件外,还需提供2017年度与2018年度的《损益表》或《利润表》。
四、2019年截至申报上月裁员率如何计算?
按2019年1月至申报上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同期参保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