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国营企业实行中班津贴的通知(1986.7.7)

1986-07-07
来源:

关于市属国营企业实行中班津贴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津劳工[1986]273号

公布日期:1986年7月7日

施行日期:1981年7月1日

废止日期:2012年12月12日


关于市属国营企业实行中班津贴的通知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中班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市属国营企业,工作制由十四点或十四点以后生产并工作到二十二点或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职工,可以享受中班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夜班津贴)。

中班津贴标准,人均每个班次五角。

二、中班津贴发放条件:

(一)中班生产、工作必须满八个小时。

(二)发放中班津贴时,要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必须完成当日(一个班次)的生产、工作计划。

三、中班津贴不适用下列人员:

(一)节日、假日、公休日值班人员;

(二)已享受伙食、饭费补贴性质的人员(如享受船员伙食津贴、司机饭费补贴、出差补助费等);

(三)非在册人员

四、实行中班津贴的企业,职工所增加的中班津贴金额可列入成本。为保证财政任务的完成,凡有考核上交任务指标的(利润、销售额、税收)和亏欠指标的,一律不做调整,由企业自行消化。

五、本通知适用于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主管区、县、局确定。

六、本通知的解释权属市劳动局。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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