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995.3.7)

1995-03-07
来源:

《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津劳工[1995]81号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一九九四年底我局下发了《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津劳工字【1994】342号)。现对“计算月加班工资基数”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当月工资总额,可以按《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计算办法确定,也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均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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