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津劳工[1995]81号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一九九四年底我局下发了《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津劳工字【1994】342号)。现对“计算月加班工资基数”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当月工资总额,可以按《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计算办法确定,也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均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