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和延长假期的加班费应当如何支付

康诺律师事务所
2020-02-04
来源:康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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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4日,在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媒体提出的“法定节假日和延长假期的加班费应当如何支付?”问题,天津市人社局副局长李惠廷答复如下:


“这次疫情防控期间,包括咱们这个春节假期期间有很多企业和职工,放弃了自己的休息休假,我们应该向他们这种胸怀大局的奉献精神表示敬意。


这次春节假期和延长休假,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来讲,实际上休假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第1种是法定节假日,按照我们国家的有关规定,像今年的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就是1月25~27号这三天,是我们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在这三天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支付工资300%。这是一个性质的。


第2种性质就是休息日,无论是假期中的除夕1月24号以及后来的28号到30号初四、初五、初六,再加上延长的1月31号到2月2号这几天,全都属于休息日。那么如果在休息日这几天加班,企业又不能安排职工补休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标准就是两倍。


但在这我还要补充说明的是,刚才说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要支付,一个是三倍,一个是两倍,这是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来讲的。


我们还有两种情形,就是有些企业实行的是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的工作制,对这两种情形,其实也都有常规的规定。主要就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的这个周期内,如果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是150%。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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