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20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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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职业培训部职责:


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 系(部)职责:


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  技能鉴定所:


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  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   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计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与级别、鉴定人数、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试题来源等。面向社会组织的鉴定,则提前公示。


第九条  鉴定所负责受理学生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者进行资格审查,收取鉴定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将考生信息报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十条  技能鉴定所负责做好鉴定准备工作。包括:安排考场、考评员和考务人员;编制准考证;通知考生考试时间和注意事项;根据鉴定等级配备鉴定需要的设备、场地、考评人员、监考员;做好试卷的领取、交接、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考生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以及准考证,提前15分钟入场。考前监考人员须核验考生证件、人数、宣读考场规则。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考核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定;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职业操作技能考核,须检查安全保障措施;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予以警告,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令其退离考场并做好考场记录;质量督导人员到考试、考核现场,对考生情况和监考、考评、考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成绩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评定的成绩必须经考评组长确认后方可生效。考试的成绩统计和登记由鉴定所专人签字负责,考生成绩汇总表由考评组长签字有效。


第十四条  鉴定结果在技能考核结束后,三天之内由鉴定所通知考生。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查询。


第十五条  考生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其单项成绩予以保留(有效期按规定执行),考生在有效期内可向鉴定所申请补考。


第十六条  技能鉴定所对试卷、可保存工件,及有关表格、资料须按规定保存一定的年限;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核发证书花名册须长久保存。鉴定所编号、考评人员编号、考生准考证号、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采用国家统一编码规则。


第五章  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十七条  考生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合格,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向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应证书,发放给考生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十八条  证书的填写、印鉴及编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生将证书遗失后,可向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再予补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职业培训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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