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条规定,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四)工伤医疗费;
(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有些地区也对终局裁决的情形作了规定,例如,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1号)规定:
(一)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或者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他劳动报酬。
(二)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总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工伤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与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三)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1.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书面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4.其他经济补偿。
(四)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2.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3.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其他赔偿金。
(五)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此外,该通知还规定,终局裁决还应当适用以下原则:
(一)确定“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时,以作出仲裁裁决时的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二)按集体争议立案的案件,单个劳动者的单项裁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三)仲裁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同一案件,适用非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