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3.20)

2003-03-20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你们关于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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